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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“车辆安全统筹”不是保险!!!

信息来源:   发布时间:2024-04-30   分享到:

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主: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,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,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,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。

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“XX统筹”“XX互助”“XX联盟”为名与广大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,不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。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,一旦出现纠纷,只能通过诉讼解决。


 案例1  

李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小客车相撞,造成张某受伤,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李某是大货车实际所有人,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,李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,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安全统筹保险合同,统筹限额100万。

张某伤情较重,第一次起诉,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万元,当时汽车服务公司资金状况尚可,经法院主持,达成调解协议,在统筹险范围内赔偿了张某20多万元医疗费。

张某后续治疗又花了30多万,第二次起诉时,汽车服务公司就拒绝赔付统筹险了。挂靠运输公司表示,其与李某签订挂靠协议,李某自负盈亏,产生费用与挂靠公司无关。

法院认为


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,与李某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,并非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一并处理的商业三者险,原告主张由服务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统筹险赔偿责任,不予支持。李某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可另案解决。法院判决,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。鉴于李某所驾事故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,对于原告各项损失,李某与该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通过法院强制执行,运输公司作为挂靠运营企业已在众多案件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,张某的债务实质上由李某个人承担。李某一时也还不上,只能慢慢挣钱,慢慢还。后来,李某另案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承保统筹险的汽车服务公司,尽管最终拿到胜诉判决,该公司也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。

--来源保市信息公众号


 案例2  

一货车司机驾驶货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,致使对方乘坐人死亡,经交警判定,事故同责,双方事故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,但货车司机在申请理赔时发现,原以为已投保的商业车险竟然是“车辆安全统筹单”。因统筹公司未赔付,死者家属在拿到18万元交强险赔款后,无法拿到其他理赔款,将货车司机、挂靠公司、统筹公司一同起诉。由于统筹产品不是保险,不适用《保险法》,法院判决货车司机赔偿死者家属50多万元,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;货车司机和统筹公司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,则需要司机另行起诉并进行追偿。

        --来源新闻晨报公众号


 案例3  

樊某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,购买汽车时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参加机动车辆统筹。2021年司机鞠某驾驶车辆在克什克腾旗发生单方交通事故,发生事故后车辆被送往松山区某汽车修理部修理。车辆修理完成后共计产生修理费11万余元,樊某认为修理费应由某汽车服务公司赔付,便将车辆取回,没再支付修理费。谁知,汽车服务公司拒不支付修理费,修理部便将樊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一同诉至法院,要求给付汽车修理费及救援费。

法院认为


法院审理后,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樊某为车辆修理合同的相对人,其与汽车服务公司的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性质,系合同性质,相关纠纷应另案处理。法院判决樊某给付汽车修理部修理费11万余元,驳回了原告汽车修理部对汽车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
 案例4  

赵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、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,运载建材途中转弯,撞伤非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自行车的吴某,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认定司机赵某承担全部责任。肇事货车投保交强险,在某汽车服务公司“投保”统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。

吴某起诉索赔各项经济损失60多万元,法院判决,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,剩余40多万费用由运输公司在统筹险限额内赔偿。然而,运输公司涉及的众多统筹险“保单”都遭遇了理赔难,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也因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了首次执行程序。

 --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公众号



从目前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司法判例来看,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,不能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,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。

来源 | 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

  


值班编辑:胡环环

责任编辑:魏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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